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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抵押、占有或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新建物业项目的比例确定房地产面积
《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出售,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让部分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让部分。规划销售部分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规划销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4/1000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销售部分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规划销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规划销售的多层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规划销售的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区计划出售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而物业管理用房设在高层住宅区的,应当设立独立的使用渠道。
规划销售的居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应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房地产没有共用建筑面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独立测算房地产管理用房的面积,面积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并在《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中标明“房地产管理用房”字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部门通过规划确定并备案的房地产管理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分期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免费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维护保养,不得出售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