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40字,读完约1分钟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年满60周岁且在天津有20年户籍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1。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人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3.8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2009)22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年满60周岁且在本市常住户口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贴的城乡老年人,在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
2.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2009]2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3.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09〕31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