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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天津市《扬尘和一般扬尘排放收费标准》为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污染治理和经济减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出台了政策。我市已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粉尘和一般粉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建筑工地征收粉尘排污费。为了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提高企业控制污染和减排的积极性,对烟尘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于烟尘和一般粉尘,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或监督监测数据,按排放浓度值与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之比(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浓度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低于20%(含20%)或燃煤设施符合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征收标准的10%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50%(含50%)之间的,按50%的收集标准进行评估。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比例在50%至100%(含100%)之间时,应按收集标准进行评估。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超过100%的,按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