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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锁罚款1000元
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非正规停车位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未使用的停车位处以每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桩、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恢复交通,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配备公共建筑和商业街的公共停车场不全天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日,《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0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针对公众最关心的乱收费、乱收费、乱停车问题,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法》中规定的有效措施做了解释。
停车场管理
由市交通委员会协调
原《办法》规定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之下,《办法》增加了市交通委的宏观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市容和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同时,《办法》赋予区、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属地管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