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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到8月31日,这个城市发起了一场打击非法集资的特别运动。该运动涉及投资和财务管理、非融资担保、对等贷款、私募股权投资、农民合作社、私立大学、养老机构、房地产等案件高发行业。提醒人们,国家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原则是“自我负责、自担风险、不受法律保护和政府不支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第一、部门协调、堵管并举、防控结合、抓源头”的原则,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实现“找准清理控制目标,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问题, “打击和清理一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和企业,督促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发展”。 对投融资管理、非融资担保、对等贷款、私募股权投资、农民合作社、民办高校、养老机构、房地产等行业高发案件等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做到“定性一个、清理取消一个、整顿教育一个”。积极清理非法集资小广告,做到抓一批、罚一批、净化一方,彻底根除非法集资小广告在社区传播的顽疾。认真履行“谁主管、谁负责审批、谁负责准入”的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控制机制。引导高风险行业非法集资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上讲,要严格控制市场准入水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要在市场主体公示制度中进行公示,防止再次注册。
国家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赠等。依法吸收社会和个人闲置的剩余资金,保证金融体系的动态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规避和防范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筹资是国家金融体系发展初期的幼稚产物。
背景知识
过去,为了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开展了各种筹资活动,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系统运作,所有这些活动都造成了挫折。
历史知识
筹集资金是融资的方式之一。
筹集资金就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下属拿钱成为股东就是筹集资金。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的冲动和社会资本投资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筹集闲置的社会资金,通过互补的资源实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对投资增值有着天然的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筹集资金来实现。由于筹资活动的内在可信性在于投资者在获得回报之前支付对价,以及投资者和基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筹资活动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避免基金失败的风险,以及上述措施是否达到了充分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水平。
尽管缺乏更有效的区分标准,但根据筹资活动的不同对象和范围,筹资活动分为“特定对象筹资”和“非特定对象筹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筹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开发行”,但这两个术语不是法律术语)。由于特定募集对象与非特定募集对象在投资合理性和社会稳定性方面存在差异,法律对非特定募集对象募集活动的合法性有更明确、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募集人资格、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募集程序、确保履约能力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偿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集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的部门;有审批权的部门越权审批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还本付息的形式主要分为货币形式,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是从未指明的社会对象筹集资金。这里,“未指明的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四是用法律手段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
一般来说,具有上述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视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具有承诺偿还投资者本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