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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今天发布了《关于奖励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线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线索的实际效果,200元的奖金将在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根据奖励办法,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性质、查获毒品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群众举报的涉毒犯罪线索进行综合评估。对在侦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或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一级线索奖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最终奖励金额根据线索实际发挥的作用确定。二级线索对侦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根据线索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三级线索在侦破一般毒品犯罪案件或办理毒品治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天津市公安局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规范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提供破案线索。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已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毒品犯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毒品犯罪。
(a)走私、贩运、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
(二)窝藏、转移、隐匿毒品、赃物,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
(三)走私、非法销售易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或者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毒犯罪。
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由天津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和公安分局禁毒部门负责。报告方法如下:
(1)电话报告:110或022-26780110;
(2)在线报道:通过“天津禁毒”微博、“平安天津”微博、“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天津禁毒”微信;
(3)函报:报告函可邮寄至天津市公安局禁毒队或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禁毒分队及各公安分局;
(4)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向天津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禁毒支(大)队、各派出所举报犯罪线索。
第六条对群众举报的毒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查获毒品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一流线索:在侦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或者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
次要线索:在侦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
三条线索:在侦破常见毒品犯罪案件或处理毒品安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
第七条毒品犯罪线索奖励以人民币为单位。根据线索的实际效果,给予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金。
一流线索: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并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二级线索: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并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三级线索:5000元以上奖励200元,最终奖励金额根据线索的实际效果确定。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举报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天津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或各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线索处置环节属于分类,公众不得就奖励情况进行咨询。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集或者委托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逾期未领取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将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举报人信息不得在核实、公示、奖励等工作中泄露。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