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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日起施行。今后,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将由政府指导。同时,物业管理费的价格调整只有在半数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
基本服务费的波动不得超过20%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绿化养护、共用部位维护等费用。普通住宅区和低收入住房区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等级管理按照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级别的收费标准应为中间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以在中间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导航空障碍灯、水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普通住宅区和社会住房区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的技术参数或实际运行费用收取。
半数以上的业主需要同意对物业所有权费进行价格调整。
已召开业主大会或已被业主占用两年以上且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区和低收入住房区,如需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在该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物业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