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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陆制图
据河北地区司法局称,一名妇女向一家公司的老板支付了24万元,以处理出国工作的身份。然而,该公司取消了在工商局的工作。该妇女起诉并在法院的支持下偿还了这笔钱。在执行期间,发现另一方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转移到其前妻名下。法院认定,这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前妻也对返还负有共同责任。
黄女士通过一家投资公司办理了境外工作身份,公司老板李要求黄先支付手续费。黄已经四次向公司账户支付了24万元。出国的事情没有完成。黄发现该公司已被工商局注销。黄起诉要求赔偿24万元。法院裁定李应向黄返还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因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已经转移了财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李与妻子张同意离婚,两人的共同财产均转移到张名下。结果,黄向法院起诉张、李,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返还24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且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则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如果丈夫和妻子明确同意拥有婚姻内的财产,并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债务人的丈夫或妻子应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财产归对方所有的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债务发生时,张、李明确约定债务为李个人债务,2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依法判决支持黄的诉讼请求。张、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终于拿回了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