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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一高中生袁某在复读期间,喜欢上了同班女同学李某并坦白,李某在表明高考后才说出这件事。 之后,袁抱着不能和李先生在一起而死的想法,凌晨潜入李先生的卧室,用水果刀刺了李先生的头颈部,当场将其死亡。 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诉。
11月5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期间袁某有实际悔恨的表现,可据此对袁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四川省高院终审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高中男学生拒绝告白后
凌晨潜入女生宿舍持刀杀人
根据案件二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年8月,袁某因高考成绩无视学校复读。 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了同学女学生李某,袁某向李某坦白,李某表明高考后才告诉他这件事。 之后,袁无法静心学习,情绪极其不稳定,产生了不能和李氏一起活,而是一起死的想法。
事发前,袁拿着事先购买的剪线钳、锯、水果刀等犯罪工具进入学校,将犯罪工具藏在学校的绿化带里。 学校熄灯后,袁某躲在了实验楼教室内。
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袁某来到李某等人住宿的一楼卧室外,用剪线钳、锯破坏了阳台的防护栏。 5点左右,袁某切断防护栏的钢筋条,利用木凳潜入卧室,爬上李某睡觉的上铺,用水果刀多次刺伤李某的头颈,李某当场死亡。 随后,袁被水果刀砍头自杀,被送往医院幸存。
在事件发生之前我道歉了
同学平时都说很极端
据被害人李某的朋友介绍,班上同学觉得袁某的性格有问题,平时说话很极端。 袁某表白被拒后,在一堂体育课上发现了李某。 李某确定不喜欢袁某,袁某没有放弃,一直在说。 快下课的时候,袁某把李某送到教室,拉着她的手说了半天话。 晚自习之前,李某刚才说袁某拦住了她,说对不起,然后拿着美工刀砍了他自己的手。
袁在供述时认为当时不应该握住李氏的手而惩罚自己,当着李氏的面用同学的美工刀在左手手掌上画了两刀,流了血,对李氏说“对不起刚才摸了他的手”。 。 袁某说自己情绪低落,觉得自己情商低,把事情闹得一团糟,剁手这件事让李某很吃惊。
袁某挂断后,其班主任开始咨询袁某并指导,给袁某的父亲打电话,袁某当时表示这件事即将改编。 袁某的班主任说,袁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但性格上没有什么问题,没有暴力、过激的行为。
袁某的父亲在证言中表示,袁某从小就和他一起生活,他在哪里工作上学,后来为了稳定学习,把袁某送回老家读中学。 袁某在外面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据其父介绍,袁某年高考时能上两所大学,但性格坚强,说要自己学习一年。 袁某的母亲说,袁某表现很好,很听话,但有时不知道他心里在想什么,他很少和父母交流。
因犯故意杀人罪在一审被判处死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袁向被害人坦白拒绝后,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刀刺伤被害人的头颈等,承认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袁某在被害人熟睡无抵抗意识的情况下,连续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的头颈要害部位,伤口达数十处,其犯罪手段残忍。 袁某选择犯罪地点在学校许多寝室,当众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其犯罪情节恶劣。 袁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未满18岁的被害人当场死亡,对被害人的亲属、学校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袁在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企图杀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但犯罪极为严重,在事发后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但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袁某一方上诉,主张袁某有精神病,侦查、起诉、一审均未鉴定。 袁某有直率的情节,积极赔偿,是初犯、偶犯。 本案起因于感情纠纷,是袁某未能正确解决感情问题袁某主动认罪。 袁某想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袁某的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确实有实际悔恨的表现,二审宣判死缓
据四川省高院介绍,袁拒绝向李先生坦白后,表示杀害李先生后自杀,购买作案工具,闯入李先生的卧室,用刀具在李先生熟睡的桌子上刺伤李先生的脖子等,将其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袁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犯罪后果极为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某破案后认罪、认罪、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袁某是在校学生,为恋爱,情困、糊涂大错,本案由感情纠纷引起,本案由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针对“袁某希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袁某的父母可以赔偿并得到谅解,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在法院审理期间,袁某确实有实际悔恨的表现,采用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据此酌情。
最终,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都实习记者马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