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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在第五阶段停止销售和登记不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用重型柴油车辆。从2015年9月1日起,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将停止。
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停止第五阶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的销售、登记和转让。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二手车仍然可以在天津买卖,但不能从其他省市转让。
新轻型汽油车实施新车新标准
从2015年6月1日起,新增的公共交通、环卫和邮政用重型柴油车将执行《汽车压燃式发动机、燃气点火发动机和汽车尾气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三、四、五阶段)》标准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从2015年9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油车将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同时,必须满足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标准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
从2015年6月1日起,第五阶段将停止销售和登记不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用重型柴油车辆。从2015年9月1日起,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将停止。从2015年9月1日起,第五阶段将停止销售、登记和转让不符合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机动车环保网可以查询符合第五国家标准的车型。
自2015年6月1日起,允许在天津申请牌照的公共交通、环卫和邮政用重型柴油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除外)。)应自2015年9月1日起,在新车注册前向天津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申请环保合格标志。
进口车辆和跨省市转移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电话:24538912和87671736)办理跨省市转移车辆审批和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申请。进口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如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载进口机动车检验单、报关单等。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环境保护网第五阶段检查机动车类型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这两种情况下,注册和转移都可以继续。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或者转让符合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环卫和邮政用新的轻汽油车和重柴油车。不符合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或转产。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车型可以继续在天津申请注册或转让经营:
(1)2015年6月1日前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不含)的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用重型柴油车,2015年9月1日前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且符合第四阶段机动车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含)进行登记。
(2)对于第四阶段从其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凭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批注的转出记录,在2015年9月1日前(不含)办理转入业务。
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提供排放标准的书面提示
除用于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的轻汽油车和重柴油车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他新增车辆(不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在第四、五阶段达到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或转车。不符合四、五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