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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官方公众号,11月13日,该院审理了两起通奸幼女案件。 5岁幼女和1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 两被告被审判后,自愿认罪认罪认罪并宽大解决,因此被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
在事件中,据说近50岁的陈某在自己的客厅里将邻居5岁的幼女抱在床上实施了通奸行为。 在另一起案件中,出生于1996年、从外地打工的黄某被告将7岁的幼女引诱到自己的卧室,强制其强奸行为。
网民质疑“出于重罚”,但判决结果太轻。 “‘二被告人受审后,只自愿认罪认罪认罪’,从宽处罚变成这样吗? ”。
对此,11月17日,惠安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澎湃信息( thepaper )表示,“由舆论监督部门进行监控”。 但是,关于上述舆论是否受到监视,表示负责人不在,不清楚。
17日下午,惠安县委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澎湃消息称,政法委已向法院通报了法院的信息和表明了这一点。 市有关部门已经关注此事,具体情况需要以市主管部门的声明为主。
泉州市一位官员根据澎湃消息称,一审后,上述两起案件正处于上诉期,判决未正式生效,具体情况须在上诉期之后。
这位政府官员表示“很关注网民的反应”,对比关注上诉期间事件双方的意见。 “本身有这个司法程序,会按程序来”。 他说,考虑到该事件涉及未成年人,为了保护相关未成年人的隐私,可以公开的新闻以前已经公开了,“没有比这更好的消息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未满14岁的幼女,在强奸论上,出于重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