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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的国家五个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新增车辆公安部门不予登记或转让。9月1日以后,所有购买新车的车主都需要申请环保资格标志,然后才能到公安机关办理新车登记。如果没有环保标志,将不予处理。市环保局还调整了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进一步加强新车生产的一致性检查,防止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的车辆登记和转让。
发布程序有所调整
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资格的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前,必须主动对其销售的机动车进行集中环保检验,并事先向其管辖的环保部门备案。区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新车生产的一致性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一车一标”的原则,为机动车销售单位提供有环保检验标志的合格车辆。
需要自行申请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各区县设立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窗口办理。根据规定,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发放窗口应当为符合国家和本市登记要求的新车办理环保检验标志。进口机动车统一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窗口办理。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不做调整。
严惩欺诈销售单位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保标志的发放窗口,机动车销售单位的标志审核信息应每日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应收集信息,并及时将其作为重要文件传递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每月向各区县通报新车登记和标志发放情况。
各区县应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辖区内机动车销售单位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销售单位在发放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弄虚作假、遗漏和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标志发放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