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89字,读完约3分钟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疫情侵害公民隐私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在其注册管理公众号和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文,向原告赵某道歉,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回顾事件
年7月14日,有报道称“沙萍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冷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呈阳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产品和购买者进行核酸检测。
图片来源:重庆市卫健委官网
但是,就在此时,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将其“重庆购买进口虾的顾客名单”的复印件发布到其管理的公众号上下载。 该名单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1万多名进口对虾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新闻。
几天内,许多重庆市民在微信群里收到了这个名单。 大家纷纷询问自己所属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广泛转载报道了该名单。
图片来源互联网
原告赵某纸诉状将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公众号和权威报纸刊登书面谢罪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法院的判决
渝北法院审理后得知,本案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和原告等名单当事人同意,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表示:“现在是非常时期。 没有什么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的了”“目的是相关群众自主官方合作”,以此为借口,随意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原告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新闻相关事件,并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仅此而已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泄露原告的个人新闻并广为流传,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引起社会公众恐慌,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关系和正常生活
为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件涉微信公众平台刊登书面道歉复印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注意
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平衡利用大数据的联控工作与保护公民个人新闻的工作,中央互联网安全新闻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利用个人新闻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持联控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新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等个人新闻。 需要为共同防卫工作,且脱敏解决的情况除外。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个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 在个别媒体和群众打着“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旗号的情况下,擅自公开非法途径获得的疫情防控、疾病预防应当收集的个人新闻,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甚至社会福利权。
另外,下载非正式授权和当事人同意的个人新闻文件后,在微信群等社会交流媒体上转载、传播,既侵犯公民隐私,也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广大市民在看到相关公民的个人新闻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应当督促亲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对相关公民造成更严重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