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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到今年10月15日,全市二级法院共审查了467起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474人。 其中,交通事故194件198人,危险驾驶266件269人。 用危险的做法破坏威胁公共安全的4件4人交通工具的有3件3人 六个典型的例子如下↓↓典型的例子1 :被告人吴传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年4月22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吴传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被告人吴传某犯以危险的做法 根据审判,去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传某及其妹妹吴庆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市乘坐舒某驾驶的12路B线巴士,吴传某、吴庆某上车时没有向投票箱投入足够的钱,巴士司机舒某两次提醒后全额投入。 中途吴庆某下车,舒某在车里骂吴庆某。 吴传某往前和舒某争吵,吴传某骂舒某,舒某骂。 后舒某警告吴传某,行为过激会影响车的安全,吴传某还打着舒某头部,舒某马上用右手反击,其驾驶的公共汽车与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事务所工业街的无名桥边相撞,冲突中乘客林某摔倒受伤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传某在公共汽车正常行驶中,因小事用手打公共汽车司机,公共汽车撞上人行道边缘,乘客林某摔倒受伤,公共汽车和人行道护栏不同程度破损,其行为已经以危险的做法进行了公共安全 判决后,被告人吴传达了某件衣服的判决,没有上诉,这个案件已经生效。 典型例子2 :被告人华某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年12月4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华某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被告人华某犯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审理,去年7月14日早上,喝完中国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小经东心路向麻园路方向行驶,到七星关区行驶了6个小时,差点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 华某被告停车后,乘坐驾驶车辆的叶某、耀某下车说服华某不要继续开车,华某却强制继续开车。 9点32分,华某开车行驶到东心路十小天桥信号十字路口时,与受害者孙某乘坐的摩托车相撞停车,叶某、翟某下车帮助孙某把摩托车推到道路上时,华某立即开车继续快速前进,9点36分通过麻园路的水汇门前道路 根据警察大队的认定,华某承担了这两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孙某、张某没有责任。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事发时中国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3mg/100ml。 据汽车司法鉴定所介绍,中国某驾驶的小型车事件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 据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华某知道酒后驾驶的汽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正常通行的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但无视法律,不听别人的忠告,无证、酒后驾驶导致城市车很多人拥挤 中国某某可以在法庭上认罪,所以有坦率的情节,可以依法作出轻微的判决。 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已经生效了 典型例子3 :被告人卢某交通事故事件年5月16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卢某交通事故事件,被告人卢某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审理,去年10月8日21点左右,卢某被告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巴士从纳雍县刚岭镇街向雍熙事务所方向行驶到s307线211公里加800米时,因受害者李绪某、李林某相撞而受伤,之后也将车辆 受害者李绪某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救治,经治疗无效于去年10月16日死亡。 根据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卢某被告在这次事故中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受害者李绪某、李林某不负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受害者李绪某系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脑损伤死亡。 事发时被告人卢某的血样内检测出乙醇成分,鉴定含量为167.37 mg/100ml。 纳雍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治疗受害者李绪某受伤无效死亡,事故中承担一切责任,该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某醉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其行为是在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自认罪,鉴于事件后亲属有赔偿受害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某没有上诉,此案已经生效。 典型例4 :被告人支付某交通事故事件的年1月24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支付某交通事故的事件,通过支付被告人犯有交通事故的罪行,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根据审判,年6月10日20点42分左右,被告人在付了酒后,将无号牌普通二轮车从黄泥乡向戛纳大街的上方行驶,从大水行驶到戛纳大街百里杜鹃第二人民医院的道路时,没有慎重驾驶,操作不当,驾驶 根据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某某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30mg/100ml。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受害者赵某因外伤左眼缺损为重伤二级。 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说,被告人支付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款项,饮酒后驾驶无驾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罪名。 鉴于被告人有向某某自首、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支付了某服判决,没有上诉,这个案件已经生效。 典型例子5 :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事件年6月30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事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 据审理,年9月24日22点30分左右,王某被告在金沙县新化中学的道路上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车准备回家,驾驶中撞到路上停车的陈某小型普通车的尾部,将车辆相撞而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76mg/100ml。 根据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王某承担了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说,被告人王某喝醉后,开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被判为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某亲自认罪承认处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服被判决,未上诉,此案已经生效。 典型例子6 :被告人陈秀某危险驾驶事件年6月1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陈秀某危险驾驶事件,被告人陈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据审理,去年3月7日晚,陈秀被告喝酒后驾驶出租车从纳雍县城向寨乐町方向行驶,当天21点行驶到清水线202公里300米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车擦伤,发生了交通事故。 据司法鉴定中心介绍,陈秀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7.49mg/100ml。 根据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被告人陈秀某承担了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纳雍县人民法院认为陈秀某被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出租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威胁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成为危险驾驶罪。 陈秀被告有自首、认罪受罚、得到受害者了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秀某服刑,未上诉,此案已经生效。 阅读推荐来源:毕节日报全媒体中心作者:雷蕾原标题:《6起典型例!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阅览原文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热门:6起典型范例!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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