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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李某因向花都区人民法院复制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不稀奇。 今年以来,仅广州地区就有十多个类似案件在法院判决。 据记者调查发现,基本相似的案件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而轻而重。 法学专业的人探讨了这种犯罪应该如何定罪。 90后电脑保存了7000部淫秽视频推出摊位“酷刑黄片”,出生于李某1990年,是中学文化,从外地去广州市花都区打工。 年10月,广州花都区警察进行了黄扫除非专业清点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清除了复印销售淫秽物品的摊位,李某在那一排。 年4月至年12月13日,李某在花都区狮子岭镇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以1元/份的价格向别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 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在男某人的手机存储卡上复制了三个淫秽视频文件,在公安人员现场被逮捕。 警察当场获得了一台电脑主机,6本淫秽视频目录,李某当天非法收益5元。 检察当局指控警察得到的电脑主机硬盘上保存着7810部淫秽电影。 上述六本目录也都是淫秽电影目录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销售淫秽物品的营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诚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利润5元被判决的5年法院认为最高无期徒刑花都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根据判决书,在审判中,李某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李某被告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向别人复制、销售淫秽物品,因此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依法处罚。 另外由于意志以外的理由,被告人已经实施犯罪没有成功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归案后,除了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外,还可以依法受到轻微的处罚。 花都法院综合此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7千元,收缴电脑主机和目录。 判决书提供了减轻处罚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法条关于该罪的“情节严重”认定表现,以获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一)淫秽录像带盘、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张到五百张(箱)以上。 (二)销售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到1000张(箱)以上,淫秽照片、绘画5000张到1万张以上(三)向他人传达淫秽物品达到千人到2000人以上,或者组织淫秽影子。 花都法院认为,数量(金额)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金额)的5倍以上时,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李某电脑硬盘一共发现淫秽电影7810部,远远超过5倍,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予以处罚。 另外,5元的非法收入是当天收到的金额,不能判断被告从中受益的总数。 因为这个判决符合法规。 因此,5年的量刑结果,已经是综合全案,被处以轻刑。 法官警告许多经营者必须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律性,遵守法律经营,不得贪图一时苍蝇头小利。 【法律探讨】利润5元的判决5年的量刑太重了吗? 据南方日报记者调查,从去年1月到去年12月,这两年间,全省各地法院因“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分发淫秽物品罪”被定罪的事件,网上共有200件判决书。 其中,有些被告人在一审中被缓刑或在二审中被判处缓刑。 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他少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今年5月,根据高要市法院的判决,陈某在手机贴膜处,以1台0.5元的价格将“黄片”复制到路人手机上,复制4台时被公安人员逮捕,陈某的电脑硬盘上有17678部淫秽电影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储存淫秽物品的数量已经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销售录像不全部受益,自行认罪,被告人陈某犯以复制、销售淫秽物品获利罪(未遂)有期徒刑3 今年4月,惠州市龙门县报道,90后的美女摊主玉从别人那里收到40元后,为对方下载了41台淫秽视频。 龙门县法院最后因销售淫秽物品获利罪,判处小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款人民币2000元。 反观花都法院李某事件,利润5元判决5年的量刑太重了吗? 在法学界开始了一点探讨 不想透露广东省法学会名字的刑法专家对惠州龙门县“玉案”的判决表示:“几乎是同一案,表面上利益很多,但在同一案中有缓刑和5年的判决,法院系统对这类案的定罪也有不同的看法。 据该法学专家介绍,玉电脑的淫秽录像有985个,但当地法院也没有根据与此数量相对应的法条作出判决。 “法律人要观察刑法的低调,刑法不仅要有处罚作用,还要有教育救济作用。 虽然也有被外国劳动者宣告缓期执行的监督管理不好,但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的“交叉感染”,这样的事件应该从大范围进行。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强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和打击。 但是,打击的时候必须惩罚其罪行,观察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 “电脑中保存的数量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销售传达的状况应该作为量刑的依据。 很多人的电脑都有什么样的东西? 但是,自己下载一看,没有发布、获利、公开,不能构成犯罪。 张新强认为,如果收益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这个犯罪收益的金额从3万到5万以上,剧情就会变得严重。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宁则认为,本案嫌疑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在这个互联网前所未有的发达时代,复制影像视频(包括淫秽视频)基本上是网络使用者能做的小事,这种行为并不难,反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某种程度上,《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步伐,与现实相去甚远,可以说仅仅是复制淫秽录像的数量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必须以营利收入作为定罪的依据。 “陈律师认为,李某的收益只有5元,应适用《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即情节轻微、危害少的行为,不视为犯罪。 “即使想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因为硬盘上有7810部淫秽电影,就决定‘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规定的数量单位是张(指多少张光盘),不是份(指多少张视频),现有市场产品、最大容量的光盘是1张32g,一点网上发布的淫秽视频剪辑非常小,以现有份数为单位。 “陈宁律师认为李某案件的审判程序有错误,必须再审。 判决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判决结果为5年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案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建议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减少重要的审判环节, 我希望法院自主开始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这个案件。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注意整个社会的综合管理。 例如,现在各种各样的性文化节公开展示了很多模拟性器官,对人们的感觉刺激也很强,在法条设定的年代难以想象。 但是现在社会的包容度在增加 社会不断快速发展,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发生,适用法律时,罪、刑要适应社会变化的快速发展。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因此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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