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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规〔〕2号
各相关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征得领导同意,现在印发你们。 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年1月1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公司。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业多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是多次管理、等级责任和管理领域的必要管理安全、管理业务的必要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的必要管理安全的大体。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反复执行“党政同责任、一岗双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业负责全面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事业负责指导,专业人员负责对分管事业中的安全生产负责指导。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度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几个事项的审查、批准、检查。
(三)对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
(推广教育训练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评价和责任追究
(八)通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安全生产新闻报告及监视警报。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拆除该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事业,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计划,确定方向,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配置,结合该领域、本行业的现实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的事业计划,确定年度的安全生产事业目标、要点工程项目,推进事业的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安全生产目标审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同责任、一岗双责任”、安全生产审计检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安全生产审查和责任追究、安全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员会主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三定案》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就业会议。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全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委员会的运营和安全委员会成员的安全生产事业的报告,拆除该领域、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配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事业中的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安全事业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安全事业经费支出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复印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战术和政策研究安全计划制定安全课题研究安全政策基准实施后的判断安全法服务、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安全业绩评价、安全业务训练、安全技术咨询判断(审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和执行安全监督人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监督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区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直属领域管理机构实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领域管理机构必须指导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领域管理机构履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业评价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业责任执行情况的评价,科学合理地明确评价指标,决定评价方法,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风险识别、判断、等级标准,依法按规则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该领域、本行业的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风险管理行动,及时总结报告风险管理情况,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重大风险管理监督制度,把重大风险修正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安全新闻的提交工作,及时、正确、全面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各种安全新闻。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本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文件,实际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及时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地编制事故新闻统计,及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解决业务。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投诉、通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受理的通报的几个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验证,按规定解决,通报有效的要鼓励。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公司和职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闻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依照规定将相关信用新闻立即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新闻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资料文件实施专家管理。 保留期通常是三年。
第三章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指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适合本公司安全生产事业的专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者。
安全生产指导机关应该包括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采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 安全生产费用在价格中取决于列支敦士登。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由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的安全教育训练计划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 交通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资料,详细、正确地记录训练的时间、复印件、参加者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公司应该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忠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止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工作者自己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工作者按规定安装和采用。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公司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识别、评价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识别、评价结果,与重大风险相比开展比较有效的检查、监视。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排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事业方案,建立健全的事故风险管理登记登记表,立即进行统计分解、报告。
重大事故风险由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风险管理方案,使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备用方案处于“五个位置”。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公司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优势,建立本公司的应急预案系统。
交通运输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习或专业应急预案演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习。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积极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保障水平,确保采用的技术装备和相关劳动工具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向职工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 公司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准确、完美地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报告、申报、虚假报告、虚假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公司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的要求。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的可靠性等级,分别相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基本不重复评价。
第三十七条鼓励交通运输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领域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市、区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领域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公司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运营、城市交通、道路水运工程建设、收入道路运营、汽车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年2月2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5年进行比较。
津交规〔〕2号
各相关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征得领导同意,现在印发你们。 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年1月1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公司。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业多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是多次管理、等级责任和管理领域的必要管理安全、管理业务的必要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的必要管理安全的大体。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反复执行“党政同责任、一岗双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业负责全面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事业负责指导,专业人员负责对分管事业中的安全生产负责指导。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度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几个事项的审查、批准、检查。
(三)对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
(推广教育训练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评价和责任追究
(八)通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安全生产新闻报告及监视警报。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拆除该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事业,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计划,确定方向,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配置,结合该领域、本行业的现实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的事业计划,确定年度的安全生产事业目标、要点工程项目,推进事业的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安全生产目标审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同责任、一岗双责任”、安全生产审计检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安全生产审查和责任追究、安全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员会主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三定案》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就业会议。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全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委员会的运营和安全委员会成员的安全生产事业的报告,拆除该领域、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配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事业中的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安全事业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安全事业经费支出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复印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战术和政策研究安全计划制定安全课题研究安全政策基准实施后的判断安全法服务、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安全业绩评价、安全业务训练、安全技术咨询判断(审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和执行安全监督人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监督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区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直属领域管理机构实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领域管理机构必须指导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领域管理机构履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业评价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业责任执行情况的评价,科学合理地明确评价指标,决定评价方法,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风险识别、判断、等级标准,依法按规则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该领域、本行业的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风险管理行动,及时总结报告风险管理情况,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重大风险管理监督制度,把重大风险修正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安全新闻的提交工作,及时、正确、全面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各种安全新闻。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本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文件,实际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及时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地编制事故新闻统计,及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解决业务。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投诉、通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受理的通报的几个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验证,按规定解决,通报有效的要鼓励。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公司和职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闻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依照规定将相关信用新闻立即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新闻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资料文件实施专家管理。 保留期通常是三年。
第三章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指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适合本公司安全生产事业的专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者。
安全生产指导机关应该包括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采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 安全生产费用在价格中取决于列支敦士登。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由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的安全教育训练计划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 交通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训练资料,详细、正确地记录训练的时间、复印件、参加者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公司应该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忠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止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工作者自己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工作者按规定安装和采用。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公司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识别、评价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识别、评价结果,与重大风险相比开展比较有效的检查、监视。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排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事业方案,建立健全的事故风险管理登记登记表,立即进行统计分解、报告。
重大事故风险由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风险管理方案,使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备用方案处于“五个位置”。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公司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优势,建立本公司的应急预案系统。
交通运输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习或专业应急预案演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习。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积极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保障水平,确保采用的技术装备和相关劳动工具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向职工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 公司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准确、完美地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报告、申报、虚假报告、虚假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公司必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公司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标准和领域标准的要求。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的可靠性等级,分别相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基本不重复评价。
第三十七条鼓励交通运输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领域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市、区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领域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公司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运营、城市交通、道路水运工程建设、收入道路运营、汽车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年2月2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5年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