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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天津警备区认可转换
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从事局
制定的天津市军人服从军队家属就业
配置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军事部)、市政府各委员会、执行、局:
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事业局制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了,希望现在转发给你们,服从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
年9月10日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族就业配置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军人随军家族对就业配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族的充分就业,促进驻津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的迅速发展,《军人扶助优惠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族
第二条本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事业部门批准,办理随军手续的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从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自主选择创业支持,不断提高从军家族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献身,其就业安排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惠。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必须承担安置从军家属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从军家属就业安置事业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有关部门和机关落实从军家属就业安置事业。
第六条建立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事业协调机构,由负责退伍军人事务事业的副市长负责,以市退伍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事业局为牵引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场监督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险局
各区相应建立本区军人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业的协调机制,进行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业。
第七条市、区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军人从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军人从军家族就业安置政策的制定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从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的执行。
第八条市、区二级社会部门根据职能搞好军人从军家属的就业部署,鼓励支持从军家属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募从军家属。
第九条天津警备区是本市军人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部队的牵头单位,负责与地方协调对接,组织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总结审查随军家族就业安置的诉求,在各驻地部队开展就业安置教育,与地方合作就业安置。
第10条随军前是编制成冈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者,以下相同)的随军家族,从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在当地附近大致配置预定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配置预定数范围内结合当地和本人的实际,公务员调任关 接收机构确定人员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编制成驻军人员的随军家属,负责监督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在当地附近大致部署预定地人民政府管辖的事业部门,大致安排在对应部门就业。 接收机构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满足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以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执行垂直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是编制成工作单位公务员的参照本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编制成工作单位人员的参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协调配置相应的垂直管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各垂直管理机关必须支持和执行从军家属的部署任务。
第十三条鼓励有雇佣请求的公司从军家属就业。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在新招募员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雇佣诉求和岗位工作资格要求,根据从军家族的专业特长、学历经验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不要选择性招募从军家族 市国资委提供国有公司招聘新闻,协调执行。
第十四条驻津部队必须充分发掘内部部署潜力,以招募一定比例的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部署从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公牺军人遗属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战争中公障(被认定为六级)的军人随军家属,在需要配置就业时,必须优先配置。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从军家属主动寻求职业,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按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军家属根据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事业部门颁发的身份说明,自登记一些事项之日起,3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鼓励从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就业诉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从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的,参照本市失业者给予职业训练津贴。 受过训练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认定合格或技能等级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被认定为就业困难者的从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援助的范围,应当通过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公司吸收、配置公益岗等方法帮助就业。
公司引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者的从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场津贴、社会保险津贴。 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津贴、失业保险津贴。
各区、各部门鼓励政府安排购买服务岗位等各种形式为从军家属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向从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500元以上,根据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情况、基本生活费增加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 必要的资金是从军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的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总结驻地部队本年度驻军家属的情况,统计、审查,与该驻地人社部合作确认随军家属失业和参加情况后,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负责发放当年基本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军人退出现役或者被开除军籍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录用合同实现就业的
(五)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失踪或者死亡的;
(七)其他不宜发行的。
第二十三条各驻津部队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军队的未就业家属到驻区人社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把驻地部队部署到随军家属状况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每年召开军人从军家属就业安置业协调会议,部署年度安置业,集中处理从军家属就业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检查监督,促进实务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队家属的就业部署军人,纳入党的武装工作和示范区的评价复印件。 严重侵犯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拒绝或者无故延期部署从军家属的,不得推荐为双拥示范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从军家属就业的机关不得被选为爱国支持军模范机关,机关领导不得被选为爱国支持军模范个体。
第二十六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部署政策。
(一)文件或者其他说明资料虚假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者安置就业而辞职的;
(三)收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不应该设置的。
第二十七条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事业有虚假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回收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驻津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队家属的就业安置,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区根据本法实际上与制定本区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措施相结合。
第三十条本法自印刷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五年。 迄今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