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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没有颁布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12月1日,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诚信建设作出制度化安排,加大共同激励和惩戒力度,使守信者到处受益,使失信者困难。
“近年来,我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诚信社会气氛越来越浓厚,社会信用水平不断提高,天津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行榜上名列前茅,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主任尹耀光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我市先行立法,全面规范社会信用新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地方立法形式
社会信用新闻互联
《条例》确定市信用新闻共享平台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收集社会信用新闻,发挥社会信用新闻互联的作用,社会信用新闻的部门间、行业间、地区间共享
本市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从事信用新闻互联和新闻共享工作。 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新闻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的相互认识,加强重要行业区域间的共同激励和惩戒。
信义激励,遵守失信惩戒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 《条例》重视发挥社会信用评价的作用,确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无失信新闻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中,根据现实情况优先处理, (2)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方面,同等条件以下是优先选择对象。 (3)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减少检查频率。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确定了重大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重大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对于重大失信主体名单上的信用主体,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一些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领域。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四)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政策(五)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条例》还确定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价格的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提高交易价格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融资信用主体、利率、还款方法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限制贷款、推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的提供。
加强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大众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副本。 《条例》特别设立专门章节规定权益保护。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禁止社会信用新闻的非法查询和应用。 二是给予信用主体查询权和知情权。 三是给予信用主体异议权,对新闻记录错误或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救济途径。 四是赋予信用主体删除信用新闻的权利,确定公共信用新闻提供机构的新闻修正义务。 五是公共信用新闻提供机构必须依法启动合同程序,促使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赋予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权,并立即将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从失信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