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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我去供热站申请停站,但对方要求我支付20%的热补偿。这符合规定吗?”"供热关闭的报告程序如何?"最近,一些读者打电话来询问关于供热关闭的问题。对此,记者联系了市供热办公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贯彻《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外交关系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暂停或恢复用热的用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的最短时间是一个供暖期。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房屋不得暂停供热。
与往年不同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停热期间,每个采暖期的热损失补偿费为按面积收费法计算的采暖费的20%,居民从2011年至2012年开始收集热量。在恢复供暖之前,用户应补足任何欠款。供热暂停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新老用户应当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拖欠,应当予以补足。供热单位收取热损失补偿费时,应当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供热收费专用票据。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程序:暂停或恢复用热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表由供热单位提供;暂停供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热和公共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申请用户办理相关手续,供热用户和用户应当签订停止供热协议,明确停止供热的时间、停止热处理的方式、延长协议期限等。,用户应支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损失赔偿。
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系统用热,串联供热系统,并采取拆除散热器的方法。对于单户环形配电系统,建议切断回水管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