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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美丽天津的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天津市最近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区,面积830.54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完全禁止燃烧。
本次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机动车燃料和物质:原煤(散装)、煤矸石、煤粉、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和各种可燃废弃物。固硫蜂窝煤、轻质柴油、煤油、人工煤气,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国家规定的各种未加工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和其他高污染燃料。
根据《通知》,全市六个区的所有建成区均为禁火区,四个区的外环内均为禁火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源科技园外环内均为禁火区。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区县已经划定了详细的禁火区界限。特别是滨海新区,如中新天津生态城,完全是一个禁火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区的禁火区面积为43.1平方公里。
根据有关要求,从9月3日起,严禁在禁火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已经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完成焚烧、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用散煤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做饭用散煤都被电力、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所取代。到2017年底,所有禁火区建设任务将全部完成。
在禁渔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健全无火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因工作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