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21字,读完约8分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制度的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捐赠,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贫困人口缓解看病难问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因病致贫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2)总体目标: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宝坻区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试点经验将在以后推广。建立一个管理制度化、运行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需要两年时间。

(3)基本原则:第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城市医疗救助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二是开展试点项目,不断总结经验。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的增加,它得到了逐步的推广。三是多种形式,综合施救。通过适当的财政补贴、社会捐赠、医疗机构减收费用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城镇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城市特困救助家庭成员。

(四)试点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

第三,缓解疾病

普通门诊救助另行规定。

大病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z2001?(321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z2001?(320号)执行。具体疾病由试点地区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对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的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济方法

(一)试点地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援: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救助综合医院降低医疗救助对象的收费标准;

2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贴(另行下发规定);

3 .大病医疗费用补贴;

4 .每日用药定额补贴或慈善药店(专柜)。

(二)首次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双向转诊。各试点地区可酌情设立1至3家定点综合医院进行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双向转诊定点合作关系,对城市居民等贫困人群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没有医疗转诊证明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可以转诊到专科医院。

(三)没有时间办理转诊和转院手续的危重病人可以直接到指定的综合医院就诊。其家属应在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抢救。

(四)鼓励社会力量为低收入居民设立平价药店和慈善医院(病房)等,缓解救助对象就医难的问题。

五、救援标准

(一)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目录”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镇医疗救助。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至40%给予补助,全年个人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具体减免比例将由每个试点地区决定。

2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至50%给予补助,全年个人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具体减免比例将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无固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三无”医疗费用的重点补贴。

(三)精简享受原工资40%的退休老工人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助救济人员三分之二的医疗费用。原民间救助对象如国民党叛乱分子、叛逃者、外国人、归侨、台湾同胞救助人员、农村知青伤残或因公致残人员、地震截瘫救助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集中支持的优抚救助机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予以报销(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四)医疗救助基金批准时,不包括下列费用:

1.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普通门诊救助文件签发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2 .应享受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减免)规定可支付部分费用;

3.应当或者已经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4 .不属于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费用;

5.慈善部门和各行各业互相帮助,提供援助资金。

六、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试点地区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财政补贴和区县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1.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2 .市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试点地区进行适当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实施步骤

(a)建立机构。各试点地区应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首、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审计、管理和监督。

(2)彻底调查。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详细调查,统计获救人数,计算所需资金。

(3)制定计划。各试点地区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地要规范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申请、调查、审批程序,确保城市医疗救助顺利有序发展。

(4)实施救济。试点地区从2006年8月起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八、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和相关救助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各项诊疗制度,监督医疗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管理、经办部门)应做好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九.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和监督。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是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操作程序公开透明。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试点地区应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查工作,掌握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病情、所需资金数额等基本信息,并做好救助资金预算。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要把握试点工作的方向,不断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统计分析等基础工作。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财政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3)总结经验,改进工作。2006年底,全市将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要组织力量跟踪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并将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果、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内容书面报送相关部门。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

地址:http://www.tcsdqw.cn/tjxw/1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