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83字,读完约4分钟
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许多热点问题是消费者所期待的。消费者最关心什么?昨天,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基于消费者网络的最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食品安全在整个过程中的可追溯性。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管理);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消费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相关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辅,全面控制和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和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评估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国家实行严格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消除高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促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