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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题为“中国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白皮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燕,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焦阳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中国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起实施。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原已实施,同时废止。《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修订现行法规,全国妇联和全国总工会都参与了修订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昨天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逐步提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女性代表比例为23.4%,比20年前增加了2.4个百分点。2013年,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为22.7%,比2000年增加了7个百分点。妇女在居民委员会中的比例已经达到48.4%。
2015年天津市晚婚晚育产假条例
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女雇员的产假为90天,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分娩时如遇难产,如进行剖腹产、产钳分娩、臀位分娩等手术,产假增加15天。子痫、产后出血(500毫升以上),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享受难产治疗;如果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育的,由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三十天产假。如果产假不能增加,应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实际工资。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规定(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具体规定见天津市法正[2005]69号发布的《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