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32字,读完约1分钟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护,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影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如果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和拉拽驾驶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高度危险行为,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适用缓刑;具有“武装袭击驾驶员”等具体情节的,从重处罚。乘客寻衅滋事,妨碍交通运行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以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妨碍安全驾驶、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受到暴力、威胁阻碍的,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在实践中,少数驾驶员在与乘客发生纠纷后无法理性应对,而是违章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鼓励公共交通乘务人员和乘客打击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侵害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意见》还制定了自卫和紧急避险的原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