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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以来,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9)有哪些修正案?修正案草案9主要涉及刑法的哪些条款,该修正案的重点是什么?今天,边肖为每个人组织了关于《刑法》第九修正案的知识。我祝大家阅读愉快。从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实施哪些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实施的8种常见现象将被定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刑法修正案(9)中废除死刑的罪行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草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贯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自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通过一项决定和八项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届会议以来,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安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多次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进行研究和沟通, 按照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一、关于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一段时间以来,NPC代表、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其中,自十二届NPC第一次会议以来,NPC代表已经提出了81项修改刑法的提案。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的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有必要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草案的衔接和匹配,并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治腐败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的要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工作。因此,根据新形势,有必要针对上述问题调整和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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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和改革中央司法体制的任务,充分发挥刑法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作用。第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中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刑法,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第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对社会危害较小或情节较轻的犯罪,有宽大处理的余地。第四,坚持刑事立法创新理念,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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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刑法的主要问题

逐步减少死刑指控的适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中央政府深化司法制度和社会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据此,总结中国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一贯做法,经与中央政法委等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

一是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经与各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妨碍执行军事任务、战时散布谣言误导公众等9种犯罪的刑罚规定进行调整,并废除死刑(中国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5种,废除这9种犯罪后有46种)。(修正案草案第8、10、11、38、45和46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步下降。实践表明,废除对13种犯罪的死刑并没有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各界对减少死刑犯罪做出了积极回应。对于这次将废除死刑的九种罪行,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无期徒刑是废除死刑后的最高刑罚。对相关犯罪废除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依法严惩可以保证整体惩罚力度不会降低,从而保证整体社会治安形势稳定。此外,在对上述罪行废除死刑后,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数罪并罚或其他相关罪行的要求,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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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提高死刑犯的死刑执行门槛。《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执行死刑。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死缓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正案草案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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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罚力度

鉴于近年来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并总结打击此类犯罪的经验,在现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修正和补充:

首先,对组织、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的犯罪将加重财产处罚。(修正案草案第5条)

第二是增加关于通过制作材料、分发材料、发布信息、亲自授课或通过音频、视频和信息网络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的规定。增加关于利用极端主义煽动和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和国家法律建立的其他制度的犯罪的规定;增加关于拥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文章、书籍、音频和视频材料的犯罪的规定;增加关于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罪行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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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将增加关于在公共场所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他人穿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服装和标志的犯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15条)

(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鉴于网络犯罪的新形势,建议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

首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了关于出售或非法提供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以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了销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草案第16条)

第二,针对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的严重后果,补充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通知监管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大量非法信息传播,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刑事证据丢失,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25条)

第三,为实施欺诈、销售违禁品、受管制物品和其他非法和犯罪活动而建立网站、通信团体和传播信息,将进一步明确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网络之间传授犯罪方法和帮助他人犯罪的犯罪频繁发生,增加了提供技术支持的规定,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而实施犯罪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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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针对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如设立“伪基站”,应修改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27条)

第五,鉴于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罪增加。(修正案草案第29条)

此外,还规定了该单位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23和24条)

(四)进一步加强人权保护,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鉴于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人案件频发,社会影响恶劣,建议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加大对严重案件的处罚力度。(修正案草案第12条)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刑事评估。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不虐待被收买的儿童,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应当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正案草案第13条)

第三,增加了对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和残疾人的人的规定,以虐待被监护和照顾的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18条)

(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体系,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法规、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的要求,对刑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是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本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制定的。从实践来看,虽然规定的数额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的情节却非常不同和复杂。如果只考虑数额,很难充分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规定的数额过高,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罪刑,量刑也不统一。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删除对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特别是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况,应分别规定相应的三级处罚。此外,如果数额特别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保留死刑。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规定对犯有贿赂、腐败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如实坦白,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修正案草案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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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加大对贿赂的惩罚力度。要点如下:第一,改进关于贿赂的刑事条款,使罪犯在接受个人惩罚时不会在经济上受益(修正案草案第9、41、42、43和44条)。第二,对行贿从轻处罚的条件将进一步收紧。建议将“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贿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贿赂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揭发行为在侦破大案要案中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修正案草案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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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惩治贿赂犯罪的网络法将增加规定贿赂近亲属和其他密切相关人员的犯罪,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正案草案第40条)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关于预防措施的规定得到了改进。对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特定的职业要求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修正案草案第1条)

(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和背信行为

鉴于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弃义行为频繁发生,社会危害严重,为了充分发挥刑法在公民行为价值取向中的主导作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刑事法规,将证件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被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20条和第21条)

第二是加强对组织考试作弊和其他犯罪的监管。组织考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属犯罪。(修正案草案第32条)

第三,犯罪需要虚假诉讼。以捏造事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是犯罪行为。(修正案草案第33条)

(七)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鉴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新情况,建议对《刑法》进行以下修订: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一是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对危险驾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二,抢劫罪应当修改,将多次抢劫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19条)。第三,生产和销售用于窃听和盗窃照片的特殊设备是犯罪行为(修正案草案第22条)。第四,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五,修改和完善组织、利用秘密社团和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加大对特别严重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修正案草案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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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完善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要点如下:第一,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未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披露不应披露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修正案草案第34条)。第二,扰乱法庭秩序罪应予以修正,在先前规定的聚众闹事、袭击法庭和殴打司法人员的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和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不服从法庭制止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35条)。三是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增加一级处罚,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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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鉴于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建议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作出特别规定。(修正案草案第37条)

在调查和咨询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其他建议。考虑到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一致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本草案不包括这些研究和论证。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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